誠信經營Integrity management

財團法人徐有庠先生紀念基金會訂有誠信經營相關辦法如下

壹、誠信經營規範
貳、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財團法人徐有庠先生紀念基金會稽核單位信箱(檢舉管道):yzhsuaudit@feg.com.tw

壹、誠信經營規範
  • 財團法人徐有庠先生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發展,依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本誠信經營規範。
  • 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 前項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 本會之資產運用,應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設立目的,並應避免與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存在利害關係。
  • 本會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誠信經營理念,建立良好之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本會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稽核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 檢舉人得將發現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情事,主動向本會之稽核單位檢舉。本會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 檢舉事項如經本會稽核單位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本會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事。
  • 為維護檢舉案相對人之權利,本會稽核單位應提供被檢舉人陳述意見或申訴之機會。
  • 本會堅持誠信經營原則,本會人員若利用本身職務之便,意圖謀取自己或他人之不當利益,致本會蒙受損失,除應予以解除職務外,並應無條件賠償本會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 本會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規範之相關發展,並鼓勵董事、執行長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本會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升本會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 本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貳、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基金會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本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第六點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基金會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基金會人員,係指本基金會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第二條(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誠信經營規範所訂之不正當利益係指以下行為:

  • 本基金會人員,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與本基金會有業務往來或尋求與本基金會往來之對象,要求任何饋贈,優惠或特殊待遇,包括與公事或習俗無關的特別及奢侈的餐飲或其他形式的招待。
  • 本基金會人員接受任何業務往來對象之饋贈或優惠。但以當地習俗及禮貌所需而其價值不超過新台幣貳仟元或該業務往來對象訂製印有其標誌的紀念品或促銷贈品不在禁止之列。其他物品或現金應當說明本基金會之規定,予以禮貌地婉拒。若無法拒絕時,需將該物品交由單位主管另作恰當處理。
  • 非經事前以書面向單位主管報備,本基金會人員於業務往來對象慶典聯誼活動時,接受有關廠商獎品或贈與。
  • 本基金會人員在業務旅程及本基金會認可情況之外,接受業務往來對象所提供任何旅程中之招待。
  • 出差(公出)人員接受不正當或使出差(公出)人員瀆職之邀宴或招待,惹事生非或其他有損本基金會名譽之情事。
  • 本基金會人員向與本基金會業務有關之業務往來對象借款或任何其他有償或無償租賃或使用借貸之行為。

第三條(利益迴避)

本基金會董事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基金會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基金會人員於執行基金會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稽核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基金會人員不得將基金會資源使用於基金會以外之業務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基金會以外之業務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四條(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基金會業務機密由基金會各單位依其業務別及相關規定,負責執行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

第五條(禁止洩露業務機密)

本基金會人員應確實遵守基金會業務機密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基金會業務機密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基金會業務機密。

第六條(保密義務)

參與本基金會各項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基金會業務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基金會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第七條(對外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基金會應於內部規章、基金會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各項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基金會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八條(與業務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基金會應於內部規章、基金會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各項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基金會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九條(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往來或合作)

本基金會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業務往來對象從事業務往來,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討論是否停止與其業務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基金會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十條(基金會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基金會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基金會於基金會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稽核單位電子郵件信箱yzhsuaudit@feg.com.tw),供本基金會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本基金會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承諾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基金會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本基金會人員或第三人(以下合稱檢舉人)得以言語、電子郵件或書面向部門主管或稽核單位提出檢舉,若以電話先行檢舉,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當面言詞檢舉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高階主管者應呈報至董事長。
  • 檢舉人之檢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1. 未具真實姓名、工作單位。
    2. 檢舉事實及內容。
    3. 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4. 檢舉日期。
  • 受理檢舉案件之人員或單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受理,並立即告知稽核單位備查:
    1. 未具真實姓名、工作單位。
    2. 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3. 同一檢舉事由,業經調查小組評議結案後再檢舉者或另經司法程序審判結案者。

受理檢舉案件之調查程序如下:

  • 部門主管或各單位受理檢舉時,應立即告知稽核單位並於三日內將相關書面資料送達,稽核單位並應於書面資料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 調查小組成員之召集人由稽核單位人員擔任。另對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應迴避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 調查小組應於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陳明事實,並得視事實內容進行調查,且被檢舉人及相關當事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
  • 調查小組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對調查過程與相關資料均應保密,不得擅自對外發布。對於無法保密導致案情外流之相關當事人,應依本基金會相關規定予以議處,調查小組召集人得取消其資格,並另擇小組成員。
  • 檢舉案件裁決時,須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 查小組原則上應於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裁決並作成調查報告,如有必要,得延長期限,至多以三十日為限。
  • 檢舉人於案件受理後欲撤回檢舉者,應以書面為之,並徵得被檢舉人之同意,撤回檢舉書送達調查小組後即予結案,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檢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查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
    1. 檢舉人請求暫緩調查。
    2. 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3. 有暫緩調查必要者。
  • 調查報告應以密件送達檢舉人、被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之直屬主管。調查報告中並載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時,得於調查報告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新證據 以書面向調查小組提出申訴,其申訴程序比照本辦法受理檢舉案件之調查程序處理,申訴人對申訴裁決不得表示不服。
  • 檢舉案件經調查後,若認定檢舉人有憑空捏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本基金會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或依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
  • 檢舉案件經確定屬實且裁決後,相關調查資料及調查報告,應由稽核單位建檔留存並確保裁決措施有效執行。

第十一條(他人對基金會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基金會人員遇有他人對基金會從事不誠信行為,得比照前條規定辦理,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即呈報並決定後續處理事宜。

第十二條(建立獎懲及紀律處分)

為導引本基金會人員之行為符合誠信經營規範,本基金會每年對本基金會人員辦理政策宣導。

本基金會人員如有違反誠信經營規範情事確定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 本基金會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依法令或本基金會內部相關規定為適當之處置。
  • 本基金會營運堅持零弊端原則,本基金會人員若利用本身職務之便,意圖謀取自己或他人之不當利益,致本基金會蒙受損失,除應予以解除職務外,並應無條件賠償本基金會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以維護基金會之名譽及權益。
  •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案件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基金會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第十三條(實施)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執行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