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誠信經營規範
貳、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財團法人徐有庠先生紀念基金會稽核單位信箱(檢舉管道):yzhsuaudit@feg.com.tw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基金會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本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第六點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基金會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基金會人員,係指本基金會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第二條(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誠信經營規範所訂之不正當利益係指以下行為:
第三條(利益迴避)
本基金會董事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基金會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基金會人員於執行基金會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稽核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基金會人員不得將基金會資源使用於基金會以外之業務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基金會以外之業務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四條(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基金會業務機密由基金會各單位依其業務別及相關規定,負責執行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
第五條(禁止洩露業務機密)
本基金會人員應確實遵守基金會業務機密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基金會業務機密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基金會業務機密。
第六條(保密義務)
參與本基金會各項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基金會業務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基金會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第七條(對外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基金會應於內部規章、基金會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各項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基金會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八條(與業務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基金會應於內部規章、基金會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各項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基金會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九條(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往來或合作)
本基金會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業務往來對象從事業務往來,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討論是否停止與其業務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基金會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十條(基金會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基金會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基金會於基金會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稽核單位電子郵件信箱yzhsuaudit@feg.com.tw),供本基金會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本基金會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承諾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基金會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本基金會人員或第三人(以下合稱檢舉人)得以言語、電子郵件或書面向部門主管或稽核單位提出檢舉,若以電話先行檢舉,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當面言詞檢舉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受理檢舉案件之調查程序如下:
第十一條(他人對基金會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基金會人員遇有他人對基金會從事不誠信行為,得比照前條規定辦理,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即呈報並決定後續處理事宜。
第十二條(建立獎懲及紀律處分)
為導引本基金會人員之行為符合誠信經營規範,本基金會每年對本基金會人員辦理政策宣導。
本基金會人員如有違反誠信經營規範情事確定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實施)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執行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